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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荣晖与叶德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晖,叶德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3014号原告:王荣晖,男,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被告:叶德生,男,1979年6月8日生,汉族。原告王荣晖与被告叶德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荣晖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有敏审 判 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