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书荣与被告忻府区播明镇前播明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荣,忻府区播明镇前播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02民初651号原告李书荣,又名李书云,男,1955年11月24日生,忻府区人。委托代理人常志军,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忻府区播明镇前播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建峰,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雷高升,山西惠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书荣与被告忻府区播明镇前播明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书荣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书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辛 文审判员 蔚芙蓉审判员 左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利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