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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冯树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冯树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270号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杨志平,女,196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飙,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博强,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树宾,男,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树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