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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韩春光与范明瑞、张晓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光,张晓敏,范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春光(公民身份号码2301291980********),男,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寿县延寿镇胜利街。被执行人:张晓敏(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89********),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寿县六延寿镇前进街。被执行人:范明瑞(公民身份号码2301291987********),男,1987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延寿镇团结街。本院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韩春光与张晓敏、范明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晓敏、范明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