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增、刘菀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刘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刘增,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刘菀,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增与被执行人刘菀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增未受偿25200.00元,经法院调查,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32执5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刘菀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伯学审判员 马慧颖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敬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