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84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曾馨,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法定负责人张某,该项目部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奕信,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柳艳,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书面审理查明,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职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某马蹄线改造工程、某丹灵线改造工程”所在地为广西来宾市忻城县,应当由广西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所以本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梁骞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