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执104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振杰、牛西治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杰,牛西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0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振杰,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西治,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振杰与牛西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杨振杰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鲁0523执10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广明审判员  陈绍信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