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国权与被申请人窦全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权,窦全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54号申请人:宋国权,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窦全福,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宋国权与被申请人窦全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3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窦全福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0003****),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清县中金支行的存款90000元(帐号621799261003*******)予以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3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