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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朱泽兰与李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泽兰,李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口头)(2017)豫1525民初3080号原告:朱泽兰,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李小云,女,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朱泽兰诉李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朱泽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泽兰撤回对被告李小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79.5元,由原告朱泽兰负担。审判员  张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海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