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朱泽兰与李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泽兰,李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口头)(2017)豫1525民初3080号原告:朱泽兰,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李小云,女,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朱泽兰诉李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朱泽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泽兰撤回对被告李小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79.5元,由原告朱泽兰负担。审判员 张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海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