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2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751江苏奥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晨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奥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晨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751号之二原告:江苏奥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094167310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新石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潘日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友肖(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晨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95274441C,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永兴鸡肠滘工业区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林金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奥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奥天利公司)与被告佛山晨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晨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奥天利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天利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晨阳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奥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30元,由奥天利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