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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发明与深圳市蓝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发明,深圳市蓝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033号之一原告许发明,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委托代理人陈天岛,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昊鹏,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蓝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鲤鱼河工业园飞黄达高新科技园B2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75863U。法定代表人木全。上述原告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许发明负担。审 判 长  黄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