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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7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德成与项胜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德成,项胜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976号原告:项德成,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项胜安,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德成与被告项胜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德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告项德成在缴费期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项德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德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