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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申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亚洲、白曼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亚洲,白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3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亚洲,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曼,又名白爱,女,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再审申请人王亚洲因与被申请人白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亚洲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所建房屋穿过双方宅基地边界,侵占了申请人的宅基地。(二)申请人的房屋明显影响被申请人正常采光,原一、二审法院仅判决被申请人白曼给付15000元的经济补偿,属于判决结果不当。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申请人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白曼建房侵犯其宅基地的事实,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二)原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白曼建房的期限、房屋现状等因素,判决被申请人给予王亚洲一定的经济补偿,判决结果适当,应予支持。综上,王亚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亚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时 锐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