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苏炳添与福建省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炳添,福建省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民初1438号原告:苏炳添,男,汉族,1989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薛大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四新村后山888号(笏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50998645K。法定代表人:朱少雄。委托代理人:戴志军,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法定代表人:马化腾。上列原告诉被告福建省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2、被告万和公司在其涉嫌侵权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万和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5000元;4、被告万和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万和公司侵犯原告肖像权属实。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为5000元。被告腾讯公司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二、被告福建省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炳添支付赔偿款5000元;三、驳回原告苏炳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原告负担488.5元,被告万和公司负担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