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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佩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佩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964号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华村11号3楼。法定代表人:吴建华,经理。被告:叶佩兰,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佩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建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