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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管荣与宋新建、赵登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荣,宋新建,赵登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327号申请执行人:管荣,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宋新建,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赵登全,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执行人管荣与被执行人宋新建、赵登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3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新建、赵登全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宋新建、赵登全名下银行存款、收入70062.1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宋新建、赵登全承担本案执行费950.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席瑞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