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军军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终211号原公诉机关:库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军军,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住库车县,无前科。2017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库车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审理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军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新2923刑初6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军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赵军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军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军军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军军撤回上诉。库车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3刑初6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全辉审 判 员 马文涛代理审判员 严成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