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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赵建英、张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英,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467号被执行人:赵建英。被执行人:张伟。本院在执行赵建英、张伟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孟祥东审判员  王建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