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赵建英、张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英,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467号被执行人:赵建英。被执行人:张伟。本院在执行赵建英、张伟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孟祥东审判员 王建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