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晓岩、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岩,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衡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周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岩,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慧君。被执行人衡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香。被执行人周慧君,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李晓岩申请执行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衡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查明,暂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柳拥军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宝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