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夏玉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丽,夏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吴明丽,女,199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河坞乡吴店村委桥头寺东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009186024。被执行人夏玉刚,男,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新蔡县杨庄户乡禹庄村委夏庄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60828157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明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玉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吴明丽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9执20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夏玉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彧审判员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栋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