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栗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766号原告马某,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国,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某(又名栗中安),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韩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