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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栗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766号原告马某,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国,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某(又名栗中安),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韩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