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荣富、常山县中振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荣富,常山县中振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徐荣富,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常山县中振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66956749。法定代表人:徐垒明。申请执行人徐荣富与被执行人常山县中振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常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常人劳仲案字(2017)第25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徐荣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常山县中振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邮递单号为EY405507197CN,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13737元、缴纳执行申请费106元。于2017年3月16日、2017年7月29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工商、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中被执行人常山县中振石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土地厂房已在(2016)浙0822执1622号中进行拍卖,但是拍卖、变卖均以流拍结束,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常山县中振石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山县中振石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致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737元、缴纳执行申请费106元未能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822执8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家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