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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杨春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杨春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034号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号云龙国际大厦*楼。负责人:何余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沂蒙、李国兴,该公司职工。被告:杨春范,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春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证据,本院未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久彪审 判 员  薛 丽人民陪审员  吉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中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