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勇与焦玲、倪世明、王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焦玲,倪世明,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焦玲,女,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倪世明,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焦玲、倪世明、王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平名下皖BD99**奔驰轿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需要,需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平名下皖BD99**奔驰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