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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勇与焦玲、倪世明、王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焦玲,倪世明,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焦玲,女,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倪世明,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焦玲、倪世明、王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平名下皖BD99**奔驰轿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需要,需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平名下皖BD99**奔驰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