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郭玉莲与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莲,王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1652号原告:郭玉莲,女,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王建忠,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郭玉莲与被告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郭玉莲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玉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实收50元),由郭玉莲负担。审判员张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侯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