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付明忠与魏松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明忠,魏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付明忠,男,汉族,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魏松柏,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付明忠与魏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彩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