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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金源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政来,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强,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霁,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沣汇公司)及原审被告珠海市金源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源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二审查明:珠海市金源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3日注销,其公司股东为余伟强(10%)、余伟兰(90%)。本院认为,金源达公司于2015年4月3日注销,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下达了本案的一审判决。一审法院未查明金源达公司清算情况、权利义务的继承者以及是否应变更或者追加当事人等事实的情况下,仍以金源达公司为本案的被告作出判决,属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利鹏审 判 员  蔡劲峰代理审判员  刘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