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谭帅与柯钊霞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帅,柯钊霞,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069号原告:谭帅,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柯钊霞,女,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5号2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8251789F。法定代表人:倪前凯,职务不详。原告谭帅与被告柯钊霞、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帅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