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牛国华与毕顺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国华,毕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牛国华,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临港区苘山镇打草场村***号。被执行人毕顺利,男,汉族,住威海市临港区苘山镇和美花园*号*楼西。申请执行人牛国华与被执行人毕顺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毕顺利履行本金18522元及利息、执行费178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鲁1002执720号执行通知书及(2017)鲁1002执720号财产申报通知书。2、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本院查询银行、车辆管理所、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证券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