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吉旺与袁飞、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旺,袁飞,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861号原告:张吉旺,1971年7月20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袁飞,1978年7月16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茶庵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利,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锋,,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与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一般代理。原告张吉旺与被告袁飞、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吉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旺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袁飞、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计2502.5元,由原告张吉旺负担。审判员 何昌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林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