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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颜莉丽陶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陶甫红,颜莉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2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03192998J。负责人杜焕捷,行长。被告陶甫红,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颜莉丽,女,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被告陶甫红、颜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的行为,视为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洪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