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费某1失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国营安庆沟林场,费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赤峰市松山区国营安庆沟林场,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法定代表人姚某,系场长。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费某1,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赤峰市红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1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赤峰市松山区国营安庆沟林场以要求被告人费某1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征得被告人费某1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赤峰市松山区国营安庆沟林场的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人费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费某1在赤峰市××区东梁长条子地其自家承包的耕地吸烟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杂草丛中,烟头引燃杂草蔓延至林地引发火灾,过火面积6.67公顷,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2.59公顷,灌木林地过火面积4.08公顷,被烧毁的树木价值人民币102540元。案发当日,被告人费某1被赤峰市红山区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费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费某1过失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赤峰市松山区国营安庆沟林场诉称,因被告人费某1的失火行为,造成原告人油松林地被烧毁,请求判令被告人费某1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3160元。原告人就其主张提交了赤松林证字(2005)第2005号林权证。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费某1在赤峰市××区东梁长条子地其自家承包的耕地吸烟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杂草丛中,烟头引燃杂草蔓延至林地引发火灾,过火面积6.67公顷,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2.59公顷,灌木林地过火面积4.08公顷,被烧毁的树木总计价值人民币102540元,其中锦鸡儿价值人民币19224元、山杏树幼苗价值人民币156元、油松价值人民币83160元。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赤峰市松山区国营安庆沟林场被烧毁油松价值人民币83160元。被害人肖某某、秦某、宫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费某1谅解,不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费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接受案件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赤峰市松山区国营安庆沟林场报案材料,被害人肖某某、秦某、宫某的陈述,证人费某2、刘某2、张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报告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打火机、塑料瓶、卷烟纸清单,赤峰市文钟站气象要素,谅解书,户籍信息,被告人费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1因吸烟过失引发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过火面积6.67公顷,其中林地过火面积2.59公顷,灌木林地过火面积4.08公顷,被烧毁的树木价值人民币102540元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情节较轻。被告人费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费某1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赤峰市松山区国营安庆沟林场造成经济损失83160元,应予赔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某1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费某1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二、被告人费某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赤峰市松山区国营安庆沟林场经济损失人民币831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杰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