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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刑更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李乾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乾辉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刑更304号罪犯李乾辉,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永中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乾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被告人李乾辉维持原判。2015年4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7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辉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龙永红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乾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服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5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乾辉减刑幅度不适当,应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乾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 群审 判 员  秦 慧审 判 员  吕伟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