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高玉琴与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琴,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823号原告:高玉琴,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高玉琴与被告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高玉琴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8元,由原告高玉琴负担。审 判 员 史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蕾书 记 员 孙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