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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费如意、孟铁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费如意,孟铁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财保33号申请人:费如意,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孟铁炎,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孟铁炎驾驶的冀T×××××号吉利小型客车(价值3万元)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铁炎驾驶的冀T×××××号吉利汽车一辆。查封车辆期限为两年。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