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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9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9364号起诉人: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鹤田村107国道边华悦名苑3幢办公1022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三,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该公司的员工。本院收到起诉人诉广西南宁鼎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端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鼎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鼎端北海分公司)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诉称,2015年6月16日,起诉人与鼎端北海分公司签订了《立式油罐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鼎端北海分公司将立式油罐制作发包给起诉人,工程地点是在鼎端北海分公司的油库区。2015年7月15日,起诉人与鼎端北海分公司又签订了《立式油罐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量增加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增加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结算方法、争议解决方法进行了约定。2015年10月8日鼎端北海分公司出具了工程完工证明书给起诉人,起诉人多次就尾款支付问题与鼎端北海分公司协商,鼎端北海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起诉人的债权至今未能实现。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鼎端北海分公司支付起诉人工程款258798元;二、鼎端北海分公司支付起诉人违约金30439.9元;三、鼎端北海分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暂计29621.1元(从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6月23日),共623天,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实际请求至判决之日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鼎端北海分公司、鼎端有限公司承担。经审查,起诉人提交了的《立式油罐工程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名称为立式油罐制作,工程地点为甲方(即鼎端北海分公司)油库区;《立式油罐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量增加补充协议)》显示增加的工程内容为油库管道工程、150m3立式储水罐、钢结构发油台,并约定由乙方(即起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起诉人提交《情况说明》明确案涉《立式油罐工程承包合同》中油库区的具体地址位于广西××自治区××海区××路。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内容为立式油罐制作、150m3立式储水罐、钢结构发油台、油库管道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由起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因上述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案涉工程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海宜审判员  余爱雄审判员  何嘉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秋梅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