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行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玉勇与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勇,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行初383号原告李玉勇,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委托代理人杨高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451713委托代理人邢芳,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矛,区长。委托代理人颜仕武,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29553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勇诉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李玉勇以“被告已经把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图等给其”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勇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勇负担。审 判 长 范红彬审 判 员 鲜友谊审 判 员 霍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喻 秀书 记 员 徐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