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与李云华、李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李云华,李向峰,李海芳,李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69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横水镇横水村。负责人XX,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维国,该社职工。被告李云华,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向峰,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海芳,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斌,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诉被告李云华、李向峰、李海芳、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