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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货款946000元及违约金83700元,合计1029700元。案件受理费148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49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告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93190元,执行费133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申报令,但因被执行人不在收件地,故未能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状况。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存款;向陕西省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登记,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座落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灞桥新桥头X幢房产(权属证号:XX)及座落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柳巷村东工业用地(土地证号:**),因上述房地产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无处置权;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鉴于此,本院将被执行人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陕西省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陕西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车辆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子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