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殿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殿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成,男,该公司客户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殿臣,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殿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自主清收上述借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殿臣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6执字第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宋绍忠审判员 高文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相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