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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万隆翔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隆翔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军,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红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536号申请人:天津万隆翔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园天盈道北(隆兴泰市场1021室)。法定代表人:许燕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河,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564Q。被申请人:袁军,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金坛市。被申请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红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湾国际旅游岛碱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MA07XM5T21。原告天津万隆翔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军、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红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朝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军、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红博实业有限公司价值2103304.3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万隆翔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军、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红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03304.3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万隆翔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迎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