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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豪威与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豪威,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硕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04行初21号原告许豪威,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委托代理人罗仙青(特别授权),台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银安街709号。法定代表人邱正满,局长。出庭负责人阮晓斌,该局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叶志勇(特别授权),该局工作���员。第三人台州市硕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黄施洋村。法定代表人陈伟秋,经理。原告许豪威诉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台州市硕阳机械有限公司为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于同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2017年7月28日,原告许豪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豪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豪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豪威负担。审 判 长  陈 俐审 判 员  彭妙富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冯渊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