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得飞与徐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得飞,徐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835号申请执行人:刘得飞,男,汉族,1977年3月9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被执行人:徐向荣,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刘得飞与徐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徐向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得飞归还借款100000元,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5000元,合计人民币10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人民币3110元,由徐向荣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10811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苏E××××ד蒙迪欧牌”小型汽车一辆,执行中未发现车辆下落,申请人表示无需处置;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执行到位10811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罗 磊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