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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高泽林与谭次芳、杨国生、余志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泽林,谭次芳,杨国生,余志雄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956号原告:高泽林,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岳荣社区。被告:谭次芳,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钢球厂。被告:杨国生,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余志雄,男,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汉族。原告高泽林与被告谭次芳、杨国生、余志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高泽林以与被告谭次芳、杨国生、余志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高泽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泽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高泽林负担。审判员  李望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杉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