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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弥季刚申请支付令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弥季刚,马海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204民督6号申请人:弥季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路淑文,女,汉族。被申请人:马海军,男,汉族。申请人弥季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弥季刚称,2014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马海军借申请人2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至今还款25000元。现已经过了还款期限,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归还下余款项。申请人弥季刚要求被申请人马海军偿还其175000元本金,支付其37200元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海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弥季刚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37200元,共计212200元。申请费1400元,由被申请人马海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晓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