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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王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王秋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298号原告: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茅迪青,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秋生,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该县太昌镇。原告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计1037.5元,由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左伟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