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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宫某1、宫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某1,宫某2,宫某3,宫某4,宫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宫某1,男,汉族,1959年12月25出生,住天津市。被执行人宫某2,男,汉族,1955年10月12日出生,住乳山市。被执行人宫某3,女,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乳山市。被执行人宫某4,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住淄博市。被执行人宫某5,女,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威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某1与被执行人宫某2、宫某3、宫某4、宫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宫某1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宫某1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2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守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