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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杨世海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杨世海,刘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桥头镇新建村104国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8208460-X。法定代表人:刘仁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世海,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刘流,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杨世海、刘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