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中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贤根、樊慧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中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贤根,樊慧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265号原告:绍兴中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平阳村火烧坪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519118683。法定代表人:宋国兴。被告:郑贤根,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樊慧芳,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绍兴中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贤根、樊慧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绍兴中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绍兴中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秋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