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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古某与郭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郭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81民初2042号原告:古某,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委托代理人:韦江,武安市武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1,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委托代理人:杜西方,武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古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被告申请于2017年7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江、被告郭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西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郭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依法分割家庭财产;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2月8日生一女,取名郭某2,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不能维持原告与孩子的正常开销,并常常打骂原告,无奈之下,原告于2016年4月份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双方仍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古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结婚时间;3、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流产;4、保证书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矛盾,被告向原告作出的保证;5、武安市公安局现场信息处置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到原告家中闹事把财产毁坏的事实;6、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第330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过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7、工资明细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被告郭某1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理由如下:1、原、被告系小学同学,婚前有基础;2、婚后夫妻培养起浓厚的夫妻感情;3、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实,原、被告感情较好,没有分居;4、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起诉未达到婚姻法离婚条件,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5、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就原告起诉的关于女儿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不再阐述,请法庭理解。综上,请人民法院批评教育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好好回家与被告生活,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与义务。被告郭某1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郭某1对原告的证据1、2和6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保证书系被告书写,有被告的签字,来源及形式合法,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有异议,系复印件,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加盖有单位印章,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古某与被告郭某1系同校同学,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2016年2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郭某2,现随原告生活;2016年4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考虑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一女孩,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在今后生活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冷静而妥善处理存在问题,以利于家庭和谐幸福,孩子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稳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古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古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元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